北京推出面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0年10月19日 09:23  北京青年报 

  编辑:您好!

  贵报上周报道说,北京市近日推出了一个产权明晰的个人集资建房项目“瑞莲家园”。我们很想知道,这种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种什么产权的房子?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什么相同和不同?据说,集资房的价位都较低,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集资合作建房的社员?购买这种低价位的集资房还能享受什么样的优惠?

  我们还想了解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他相关政策和相关情况。

  -读者潘玉杨林峰

  日前,由北京市房改办下属的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向北京市民推出了一个产权明晰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本报报道之后,有一些读者想了解,个人集资建房是北京市以前就实行的一种建房方式,此次推出的这个名叫“瑞莲家园”的集资房和以往的集资房有什么不同?个人集资房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不同?日前,记者就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有关部门。

  一问:目前北京市关于个人集资房的产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房改办8月14日下发的《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对居民和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的产权是这样规定的: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房改部门核准集资建设的住宅合作社建房,依据《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实行划拨。

  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再以届时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住房,按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居民参与住宅合作社集资所建房屋竣工后,应申请房地权属登记,同时可向登记部门提交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房改部门核准的集资建房分配方案,凭社员集资建房协议和入社证明(社员证)即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二问:负责开发建设集资房的住宅合作社,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根据1992年2月14日发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文件),以及从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三问: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面向什么样的购买人群?

  答:由住宅合作社组织的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主要是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困难。发展城镇合作建房,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都十分重视。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1]73号)明确指出:“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为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指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

  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指出:“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集资合作建房作为北京市房改的五种基本形式之一,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可组织需房职工或居民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管房。”“政府在政策上对集资合作建房、改造成片危旧房和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给予扶持”。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上述文件,充分肯定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必要性,为发展城镇合作建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四问:北京目前有几类住宅合作社?

  答:北京开展城镇合作建房始于1988年。当年11月,大兴县率先成立了新兴住宅合作社。而后,宣武、密云等区、县及部分市属单位纷纷组建住宅合作社,到1995年已有70多家,目前尚有40多家,其类型有:社会型住宅合作社;系统型(或称单位型)住宅合作社;危改型住宅合作社。

  五问:集资房与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有什么相同,有什么不同?

  答: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与商品房不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适合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的一种低价位住宅。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已将集资合作建房列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一条重要渠道,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均适用于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除了产权规定一样之外,在供应对象与建设标准也完全一致。集资合作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二者又有不同之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之中含有3%的微利,合作建房的价格之中不含利润;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在住房问题上不是卖与买的关系,而是集资建房的关系,因此,合作建房不存在销售问题,社员可免交部分税费。社员参与住房合作社集资建房,必须履行入社手续。

  六问:集资房最大优势是什么?

  答:造价低是城镇合作建房的最大优势。合作建房如果完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其成本肯定要比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低得多。

  七问:怎么才能成为住宅合作社的社员参与到集资合作建房之中来?

  答:凡是具有本市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或国有企业职工,凭收入证明或工作证就可向住宅合作社提出入社申请,被批准入社后,交集资款的方式与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同,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以“瑞莲家园”这个集资合作住宅项目为例,要参与这个项目的集资建房,首先要履行入社手续,即携带本市户口证明、收入证明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10号的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马连道项目部申办入社手续,入社申请得到批准后,根据所挑选的住房的价款,向合作社交纳建房资金。以一套总价为100平方米、单价4000元/平方米、总价40万元的房子为例,可一次性付清,也可申请住房贷款。如果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只需交10%的房款,即4万元,其余可申请39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文/本报记者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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