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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18日 11:06 投资导报
我是一名银行职员,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采取各种方式拖欠,甚至逃避债务的情况非常严重,致使我行贷款到期不能回收。对逾期贷款,我们通常派员上门催收,这样做工作难度大,收效不明显;对长期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则采取起诉的方法解决,但结果是胜诉后没有财产可执行,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请问石律师:除了银行通常采取的催收逾期贷款的方法外,有什么新的法律规定保证有效收贷?某银行何山 何山先生: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此,各金融机构均大力加强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工作,以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维护社会信用和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清收贷款,可以采取多种方法:通过派人或发函向借款人、保证人催收;按借贷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上扣收;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处分抵押物;还可申请借款人或保证人破产,等等。除了运用这些手段和法律措施之外,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新的合同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助于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 一、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偿还银行借款,但同时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三、行使抵消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99条关于“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消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如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实际上不支付已到期的利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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