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中国加紧制定政府采购法

2000年10月17日 10:51  中国经营报 微博

  -国企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

  本报记者史邦臣日前,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巨家仁在2000年政府采购政企双向交流研讨会上透漏,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之后,“政府采购法草案纲要”已经出台,草案的起草工作即将开始。

  政府采购大餐为企业创造了无限商机,诱人垂涎。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规章由各地方自行制定执行,各部门的分散采购正逐步变成政府行为的集中采购,但“阳光”并没普照大地。有人戏称“分散小腐败,集中大腐败”。政府采购迫切需要一部全国性的法规来统一约束。全国人大财经委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着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目前,政府采购法中涉及的主管部门、资金拨付、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问题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而关于政府采购立法中的调整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的确定问题仍存在争议,这三个问题的解决将使采购法的出台变为现实。巨家仁在本次研讨会上表达了对这三大争议的看法。

  调整范围:重新界定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三方面的内容:采购人、资金来源和采购对象。

  目前采购人如何确定存在着争议。财政部和多数省区市规定的政府采购人为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工青妇组织、军队、武警等,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人。对上述采购人范围界定主要有两方面的争议。一是非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办理公共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拨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纳入政府采购。

  巨家仁透露,非预算单位虽不实行预算管理,但也是用纳税人的钱办政府的事,给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应当把他们的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的调整范围。目前各地的规定还没有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采购范围,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为不影响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其他国家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国有企业的采购将不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采购资金来源不作限制。当前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内、外资金。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在进行工程项目采购时,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由资金、贷款等捆在一起使用,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目前在采购资金的来源方面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国家机关完全用自由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进行的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二是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贴息或担保贷款、社会捐赠、公益性赞助等资金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巨家仁认为以上做法是可行的。

  在采购对象的确定上,各方面对于将货物、服务和办公场所的建设维修等工程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没有异议,但对有些公共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意见。巨家仁认为,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上划分,拟将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工程的行为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采购方式:分、合两便

  目前各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般由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金额限额确定,有的省市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对象的实际情况逐个研究确定。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集中采购的资金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不大,一些地方希望进一步扩大集中采购的比重和范围。

  巨家仁认为,集中采购能够产生批量优势,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制约腐败行为,促进财政支出制度的改革。但对于批量不大的物品采购、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时间要求紧急的采购,分散采购则成本低、效率高,符合用户的要求。因此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不强调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孰轻孰重,而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分散采购也属政府采购,也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操作。

  各地在政府采购中具体采取五种方法,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多数地区以公开招标为主,但对竞争性程序规定的不具体。巨家仁认为,考虑到竞争性谈判也是一种重要方式,有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广泛使用,我国的立法拟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以免这种程序在一些地方普遍采用但不够规范,对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采购合同:性质暂无定论

  大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行政合同,理由是政府采购合同不是在一般民事主题之间订立的,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供应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首先,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并不涉及到行政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次,政府采购合同又和普通的民事合同性质相同,他肩负着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等公共职能,与私人间的合同有所不同。对政府采购的定性关系到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干预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对供货商的民事权利给予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处理。

  巨家仁认为,以上两种观点虽然不同,但有一个结合点,即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由于起草工作在即,暂且搁置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东方纵横信息中心承办,政府(集团)采购网(WWW.com588.com)被指定为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惟一网站。

本文涉及到的板块个股: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新快报头版就记者被跨省刑拘事件发声明
  • 体育欧冠-梅西扳平巴萨1-1米兰 切尔西3-0
  • 娱乐赵忠祥谈高薪:看我工资单?央视非暴发户
  • 财经人民日报刊文:房价上涨不能归于调控不力
  • 科技苹果发布iPad Air及视网膜屏iPad mini
  • 博客翟华:日本人羡慕中国人英语水平高
  • 读书忘年之恋:李宗仁娶少妻婚后甜蜜(图)
  • 教育萌汉子千元打造最潮男生宿舍 国考报名
  • 张明:中国应如何多元化外汇储备
  • 周彦武:掠夺中产阶级的遗产税
  • 苏鑫:诺奖得主咋看中国房地产泡沫
  • 徐斌:未来你希望孩子移民哪个国家
  • 叶檀:房价上涨到令人绝望
  • 李迅雷:中国稳增长无助化解金融风险
  • 黄祖斌:中国没有征收遗产税的基础
  • 张五常:科斯与我的和而不同处
  • 姚树洁:中国继续充当世界发展引擎
  • 张捷:从粮食角度理解当年柬埔寨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