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版音像制品活动中,有关方面总忘不了说消费者有义务自觉抵制盗版产品。国家还有义务为农民的子女提供9年受教育的机会呢,官员还有义务自觉抵制腐败呢,结果如何?所以我不这么简单化。我认为,一个消费者没有义务去维护一个实际上在掠夺自己的价格体系,像佛教里以身饲虎的佛徒那样。
一个价格体系是不是具有掠夺性,我不问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只看市面上盗版的情况。如果该产品盗版(或假冒伪劣)泛滥,即大体可以往掠夺性的价格体系上怀疑。有人可能说,目前音像制品的价格体系全世界都是这样,不是我们中国一国的事儿。《狂人日记》里的狂人有句话说得好:“从来如此便对吗?”同样,全世界如此便对吗?在中国,普通工薪阶层看一场芭蕾舞得扎住脖子半月不吃不喝,而在发达国家就不过小菜一碟。音像制品在中国何尝不是这样?将这样的价格体系标签为“掠夺性的”不算太冤枉。
有人可能说,这个行当利润不能太微薄,太薄就难以创新。鬼话!哪个行业利润太薄都不容易创新,凭什么有的行当年头忙年尾仅可果腹,你这个行当一个劳动日就抵人家一个劳动年?我不是重提“均贫富”,也不是为脑体倒挂招魂,而是盗版泛滥本身已经说明这个行当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我觉得依靠行政手段打击盗版终非根本之计。根本之计是什么?是市场手段。我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盗版就是市场手段,可是我敢说,而且一定得说,消费者人人割开血管听由饿虎舔血决不是市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