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二板可以“先行登记,集体婚礼”

2000年10月13日 17:31   

  我看二板所有问题基本准备就绪了,年底出台很有希望,其中一些具体的管理细则正在加紧制定,我主张二板市场应该“先行登记,集体婚礼”,即企业在二板市场不应该一个个上市,而且最初上市的企业应有一定的规模,一个个进入和进入的企业太小、太少,都容易被炒作、操纵,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可以按照分批上市的办法来解决。

  二板市场的设立,应该遵循几个基本要求:股票全额流通;交易不设涨跌停板;要设计好股票期权制;企业透明度要高,信息披露要充分。将来出台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应该充分体现这些基本要求。

  另外,我们建立二板市场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我们要充分吸取。具体说来,一是上市企业不应该单纯强调高科技,从国外经验看,上市企业既要考虑高科技,又要考虑发展前景,小型、成长性好的企业也可以进入市场;二是要精心挑选龙头股,上市时就应该有选好龙头股的准备,缺乏龙头股的市场很难起得来;三是政府要制定好游戏规则,并且要不断地完善,谁违反了规则就处罚谁,但政府一定要做到不干预市场。

  另附厉以宁教授专稿:《投资基金法》前三稿的三大问题

  《投资基金法》第三稿的修改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以往的几稿中都以基金投资方向为依据,将基金分成三类,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这样主要有两方面的缺点:一是这样划分很难概括全,可能有这三种基金以外的基金形式,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也很难划分清,因为二者都是对未上市公司投资为主的。第三稿中明确了以募集方式界定各类基金的新思路,提出该法主要规范向公众募集、投向证券市场的基金,对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依据其特殊性,设专门一章对其参与人数、基金规模、运作要求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则交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它有一个好处是划分十分清楚,利于操作,这是此稿最大的突破。另外,第三稿还赋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不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调了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但《投资基金法》的这三稿都有问题,主要是三点:一是中国加入WTO已经是很快的事情,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有一条规定,即:凡是涉外的证券基金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加入WTO的形势不很吻合,是否应该加一些条款细化一下,如做为证券法和公司法中的一章;二是对投资者的保护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对投资人的诉讼保护,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过去的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错了就罚你,罚的钱归国家所有。但投资者因为假消息误导等原因买亏了却无法得到赔偿,而发行者不怕罚只怕赔。是否考虑在《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确实是因为发行者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赔偿,提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透明度;三是基金管理公司一定要有独立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必须利益相衬,独立董事怎么产生,有没有报酬,他的责任有多大,是只挂名的还是其它,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研讨,

  应当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立法规则应适应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变化,向国际惯例靠拢。对投资人大会召开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问题,应当加以研究。他指出,在《投资基金法》制定中,应当在基金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管理人不设监事会等方面对《公司法》实现突破。(厉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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