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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13日 09:52 北京青年报
夏天,花了近3000块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想,自己工作不太稳定,又已过35岁,到了“病找人”的时候了。万一得了重病,单位指不上,保险公司能帮一把。 买保险时工作特忙,没时间仔细琢磨保险条款。最近稍有点闲,四方一打听才明白,每年花那么多钱买的保险,其实根本不管用。 我买的这份保险,条文上说它可以保11种重大疾病或者是意外伤害,几乎包括了常见的可致人死命的所有大病。保险期间如果没得病,保险公司还给利息;一旦得了病,保险公司就按保额的双倍赔付保险金。这看上去实在是太好了。 可是,保险条文的解释很令人费解,我看不懂。于是就选了其中一项,跑到专科医院找教授咨询。这一下才恍然大悟。 这个条款是关于“暴发性肝炎”的。它的解释说,暴发性肝炎是“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性脑病。” 我把这些写在一张小纸条上,拿去向专科医院的教授请教。什么样的人容易得“暴发性肝炎,还能同时具备那四个条件呢?” 这位教授想了一会儿对我说:“我在专业肝病医院干了近30年,每年接诊病人不下万人。根据我的经验,像我们这样的专业肝病医院,一年也就遇上那么一二例‘暴发性肝炎’病人,概率非常小。” 教授稍微停顿一下又接着说:“人要是得了这种病,三天之内救得过来就活了,救不过来就是死,基本上是没救。” 这位教授接着说的话更让人有心惊肉跳之感。教授说他对我给他的纸条上写的东西也有一点看不懂,反问我是从哪里抄来的这些东西。他说,这四个条件说得也不很科学。第一条和第四条是暴发性肝炎典型特征,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说法不很准确,第三条医学上就没这个提法。外行看不出来,内行根本就不那么说。 我不甘心地追问道:“万一我真的得了这该死的病,您会在我的诊断书上,按保险条款的要求给我开诊断书吗?”教授笑道:“一个是这种病很不容易得上。再一个,你要真得了这个病死了,医生只能依照病情用专业语写诊断书。死亡诊断书上乱写,别人会笑话的。” 从医生那儿出来我明白了两件事。其一,我花钱买了一份我几乎不可能得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其二,即使我真的得了保险中的这个“重大疾病”,也可能因为医生写的诊断与保险条款不相符合,而难以得到赔偿。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开列条款呢?我又拿着合同找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向负责理赔的人士说了医院专家的说法后问道:“如果投保者得了合同上所说的暴发性肝炎死了,但医院不按条款开诊断书,你们会给赔偿吗?”那位负责人面露难色地摇了摇头说:“这个条款是总公司定的,为什么这么定我们也不清楚。如果真如您所说,到时候只能向上级请示了。” 我只调查了一项,就发现这里的问题很大,能得到赔付的可能性很小。除了“暴发性肝炎”,这个险种中还有关于心肌梗塞的、恶性肿瘤的等等。天晓得这里面是否有同样的问题。且不说我是否真的会得这些病,真要得了这些病,我又是否能如约得到赔偿呢? 按保险合同上的说法,如果我真的身遭“不测”,还有“身后受益人”。原想有这样一笔钱留给孩子也值。可现在我心凉了。我决定退掉这份保险。没想到我又要因此平白无故地损失三分之二的投保费。(本期采写/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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