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决策公开化的一个良好开端

2000年10月11日 13:4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要搞市场经济,“计划”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您是怎样看待这一观点的?

  吴敬琏:在我看来,计划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是有存在必要的。不过必须明确的是:此“计划”不是彼计划;在这里,计划的性质、内容、功能和手段都完全改变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全面地配置各种资源,具体做法是:首先,由中央计划机关在实物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在各经济部门和各地区之间配置资源的计划,叫作国民经济计划;然后,把这一全国性的计划按照行政系统层层分解下达,直到基层执行单位——企业;这样,就形成了支配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企业计划。斯大林说,“计划就是法律”。它指明了这种计划是靠强制性的行政指令贯彻的,可以说是一套资源配置指令的汇编,其中充满了“要”、“必须”、“应当”一类词汇。市场经济的情况完全不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资源的基本配置者是市场。正如中共十四大所指出的,在这里,市场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市场行为主体的决策,例如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决策,是由各个行为主体根据市场情况自行作出的。但是,从市场上取得的信息往往是局部的和即期的,分散的市场行为主体要作出正确的决策,还需要掌握全局性的、有关长远发展的信息。计划的基本功能作用就是广泛收集并向公众提供这类信息。此外,计划还应当向公众提供有关公共政策和公共投资的信息。

  记者:既然计划的性质和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就不能不影响到它的内容和手段。在这两方面,您能不能跟我们谈点什么?

  吴敬琏:当计划不再是关于资源配置的行政指令汇编,它就会成为对当前经济情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和对政府可选政策的建议,或者说,像政府的“国情咨文”那样的文件。它的基本内容,将是有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状况的描述、对现存矛盾的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因此,计划就其大部分内容而言,将不是指令性的,而是预测性的和指导性的。它应当以资料的翔实、分析的深刻和政策建议的切实可行取胜。只有这样,才能为市场上的生产者、消费者进行自主决策提供参考。当然,计划也是有权威性的。当计划一旦被人民代表大会所接受,它就成为一份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各级政府都要根据这一文件规范自己在宏观经济管理、公共政策实施、微观经济活动规制等方面的活动,并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公共资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尚未完成,促进经济进一步的好转、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的最重要的措施只能是大力推进改革。因此,第十个五年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是如何在经济层面上和政治层面上进行改革。这方面的规定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记者:如何保证各级政府在编制计划和发展规划时尽可能减少好大喜功恶性攀比?

  吴敬琏:这还是要从计划的性质上来谈。如果计划是政府配置资源的指令性文件,它势必会按照政府领导人的意志来编制。各级政府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会在编计划时尽力提高计划指标,以获得最多的国家资源来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最快增长。如果资源配置的主体是企业,基础是市场,情况就不同了。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地区能够增长得多快受到财务预算和效率提高程度的约束。所以,为了防止你说的“好大喜功、恶性攀比”,仅靠政治动员和思想教育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改变经济体制,同时改变政府的职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实现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至今,我国重要的建设项目还是由政府操办:首先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建厂,再由政府指定领导人员,组建企业。这样,投资和建设都依然是一种行政决策,而不是企业行为,忽视经济上的权衡,缺乏硬的财务预算约束,无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往往造成投资的严重失误和建设过程中的巨大浪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投资人(业主)制度;换句话说,就是先要有投资人(业主),再由投资人(业主)去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直接投资于盈利性建设项目,即使政府投资的项目,也应当先组建企业,然后由国家持有股权的企业法人作出最终投资决策,进行项目管理和建成后的经营,承担投资风险和享有投资回报。

  记者: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应如何给自己定位?又有什么办法来保证它不犯规不越位?

  吴敬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全社会大公司的总管理处,是经济资源的全能配置者。政府的资源配置命令也就成了“法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这么个地位,它的职能主要是培育制度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转,弥补市场失灵等等。总之,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所以,要想使政府发挥这样的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全面的改革。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各级党政机关还在做许多不该由他们做的事。他们常常直接地或者通过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间接地在盈利性领域中对经济资源进行配置。下一步改革的一个重点应当是转变政府的职能,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从那些不应该管的领域中退出,做好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这里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建立法治,确保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因此市场经济乃是法治的经济。我们在转轨时期面对的是两个过渡:一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从原始市场经济到所谓“好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的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的一些先行地区已经基本实现第一个过渡,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初步框架。即使这样,也并不等于说它们已经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最近浙江瑞安的“地下组织部长”、温岭的“第二组织部”事件发人深省,它深刻地暴露了我们社会中的体制性缺陷以及法治的缺乏。现在要力争做到的是早日实现第二个过渡,避免滑入“坏的市场经济”,法治不行、公权不彰、腐败蔓延、“黑道”盛行的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的泥坑。

  记者:如何保证计划编制的透明和开放?

  吴敬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编制程序,也应当与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由少数官员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闭门造车的做法有原则的不同。这次“十五”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一条很重要的方针,就是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提高计划编制程序的透明度。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建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咨询审议会,此外,每一项专题计划在编制过程中也都要召开咨询会,听取专家和各界人士的意见。

  在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运用审议会来沟通官、产、学之间的意见,是日本所谓“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架构。我们开始使用这种办法,是实行决策公开化的一个好的开端。我认为,今后还应当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政府决策和立法过程的有透明性,是实现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政策和法律应当在利害相关者的参与之下形成,并且使全体人民一体周知。社会参与的形式可以是审议会、听证会,也把政策建议、决定草案和法律草案等等公之于众,在作出最后决定以前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总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必定是有法治的,也是有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本报记者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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