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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10日 09: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爱使股东大会“乱成一锅粥”,成为近期“投资者维权寻呼热线”的热门话题(本报曾连续刊登了数封股东和读者来信)。该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表决权受损害,股东可采取什么措施?针对读者的种种疑问,本报“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9月20日爱使股份的股东大会上,部分股东未拿到选票,这在客观上妨碍了这部分股东依法行使选举管理者的权利,并使这部分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严律师认为,依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在部分股东的表决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爱使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被认为无效。 同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出具意见并公告。由于在这次股东大会上,律师未当场出具意见,使得读者对这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这一问题,严律师认为,由律师出具意见并公告是必要程序,但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要求当场出具并宣读意见。爱使股份没有选择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而是在召开次日公告律师的法律意见的做法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也不足以影响大会决议的效力。 当然,面对这种情况,股东并非束手无策,严律师认为,出席爱使股东大会的股东完全可以依法对其未能拿到选票、表决权受到侵害、本次股东大会程序是否合法、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爱使股东大会引发的诸多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张勇军乐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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