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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05日 19:52 南方都市报
内资的最低税率是外资的2倍多,超国民待遇内外资都不满意 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曾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外企表面上亏损,实际上赢利;国企实际上亏损,表面上却赢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导致外企亏损可以不纳税,国企经营者为博得主管部门的欢心而多纳税。 为改变这种局面,我国曾两次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较大调整,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体制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税率偏高。随着我国市场化、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加入WTO的需要,近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很大,虽然两套税法和条例规定得不明显,但实际差别要比规定的大得多。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企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最低税率:内资18%,外资7?5%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存在五大差异。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者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层次不统一;适用的税率形式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倾向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倾向于区域性优惠;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 超国民待遇内外资都不满 世贸组织成员应遵循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个方面,我国即将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是满足无歧视原则的要求。 目前我国税制存在许多不适应无歧视原则的地方。各级地方政府都或明或暗制定了一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许多措施是违反规定制定的。1993年我国酝酿税制改革前,中央出台了“各地严禁擅自减免税收的措施”,把税收减免权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但1994ヘ年分税制改革后,滥减免税收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从扶持本地企业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仍在出台减免政策。省以下各级政府通常采用先征后返的方法实行优惠。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入世后我国政府可能会面临外资的起诉。 而与此同时,内资企业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表现出严重不满。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及其贸易给予比内资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对外资实行了“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原地方财政杂志副主编王雍君反驳说,“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在缔约方领土上国外产品的购销或服务应享受“不低于”国内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所谓“不低于”准确地理解是应该等于或可以高于,所以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国后所享受的待遇高于国内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我国目前实行的内外有别,对外资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并不违背GATT和GATS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也没捞到“好处” 我国为外商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比,是否合算?给外商的优惠政策是变相的财政补贴,如果我们的收益没有成本高的话,还有没有必要吸引外资? 中财大教授王国华分析,我国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毫无选择的普惠制政策,实行全面优惠,不管哪国来的资金、什么投资项目,是在传统工业领域还是在高科技领域,都实行一样的待遇。现在看来,全面优惠政策成本太高,应选择特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成本高表现在两个方面:税收流失严重,影响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为什么普惠制政策成本高?因为我国给外商的优惠外商并没有得到。以美国的税制为例,其税收实行公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外商回国后要把中国政府优惠给他的税款补交给美国政府。比如外商在中国交100元的税款,中国政府优惠及减免20元,外商回到美国后,要补交这20元的税款。也就是说,建立在税收流失基础上的普惠制并没有让外商得到实惠。 税收优惠减少会否影响外商投资? 虽然随着WTO的临近,中国将和外国签定广泛的税收饶让协议,使给外商的好处落到实处。但现在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不允许搞税收饶让,因为税收优惠给一些企业提供偷漏税的机会,本国企业到外国投资容易形成税收缺口,所以经合组织定期公布税收国家的黑名单,对优惠幅度大的国家采取惩罚措施。从发展趋势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在逐步削弱。 税收优惠减少后,会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分析认为,外商普遍反映到中国投资看中的不是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劳动力资源和市场规模。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中国有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有庞大的市场,不会因为优惠政策减少影响外资投资规模。优惠减少后,短期内会有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文/史邦臣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导致:外企表面亏损,实际上盈利;国企表面盈利,实际上亏损。 什么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设备实行特殊高于国内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自8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外商所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非区域性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为此至今中国仍在实行分别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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