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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22日 10:31 中国经济时报
国家工商局就协助法院执行商标案件提出操作意见 记者杜登彬北京报道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近日就协助法院执行商标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记者从国家工商局获悉,《关于协助执行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应载明具体的被执行人、被查封商标的注册号或名称,被执行人名义应与被查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一致;协助执行的内容应限于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二是强制转让注册商标应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一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处于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等程序中的注册商标,由于权利尚未最终确定,不宜被强制转让;以判决、拍卖等形式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应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顾及人用药用商标、报刊杂志商标、烟草制品商标和证明商标主体资格的特殊性;集体商标依法不得转让;地名商标在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受让人的地域与地名商标是否相符,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三是对注册商标的查封、冻结应有明确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为,查封注册商标可以比照上述期限执行,如在期限内未结案,可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继续协助执行。 四是同一注册商标不得重复查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同一企业同一注册商标进行重复查封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只受理送达在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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