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个独立董事实行“第三方监管”
本报讯记者吴延晖报道:“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否则不予实行认股期权计划。”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负责人透露了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中这一重大内容。广州证管办主任刘兴强表示,这一点对广东的上市公司意义尤为重大。
广东省目前已有51家上市公司(深圳除外),但仍有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未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些公司与控股股东联体运作,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没有明确分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突出;一些公司则是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体制混乱,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危及公司及普通股东利益。
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独立董事指独立于股东且不在公司内任职的董事,与公司不得有利益关系。根据内部的讨论稿,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必须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控股比例超过50%的,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一般应是某行业、领域或专业方面的专家或高级专业人才。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可签字后作为交易生效的依据,其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单独列明。独立董事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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