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吉林网9月21日消息:22个月的罗小和父亲罗毅刚诉吉林省长岭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9月19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罗小和父亲在法庭上共向被告长岭县人民民医院索要死者张玉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罗小的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等,总计人民币288万余元。
开庭当日,原告罗小没有出庭,他的父亲罗毅刚既为原告,又作为罗小的法定代理人,罗小的两个舅舅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长岭县人民医院的院长以及两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包括长岭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以及罗小、罗毅刚的亲属,共有七八十人旁听此案。
据原告罗小及父亲罗毅刚讲,1998年11月5日凌晨3时,罗毅刚之妻张玉玲因生孩子住进长岭县人民医院,二胎足月待产,经检查一切正常。11月6日14时20分,被告实施了人工破膜,破膜后难产长达9小时50分,至11月7日零时10分产下一男婴(罗小)。由于被告在接产过程中采取了自然生产方式,处理不当,产程长,采取生产方式错误,抢救有误,张玉玲于7日凌晨2时10分死亡,原告罗小脑瘫。对于此事件,长岭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松原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构不成医疗事故;吉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本事件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被告长岭县人民医院在当庭答辩时称,张玉玲11月5日住院二胎等产是事实,入院后,该院诊断、治疗正确,抢救措施得当;该院认为,张玉玲死因是羊水栓塞,是产后合并症,系正常死亡;该院认为,省里的医疗鉴定程序违法,没有合法效力;该院要法院对此事件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罗毅刚当庭作了陈述,讲到伤心处,他泣不成声。在举证、质证阶段,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被告方或是不承认、不承担,或是承认事实、不承担赔偿。
而被告方的证人关于原告方在张玉玲生产过程中并未要求过剖腹产;对张玉玲没有施行侧切,不是因为没有麻药,而是因为不需要;未有对张玉玲进行尸检,是因为原告方没有要求等证言,也都遭到了原告方的否定。
此案当庭未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