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帼英昨天在向省人大常委会议作的关于检查社会保险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政府要高度重视目前缴费基数偏低的严重后果。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为缴费基数,如果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但从抽查的企业看,缴费基数普遍偏低,一些企事业单位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如某市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雇工)每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缴纳。某县级市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925元,对私营企业员工却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430元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偏低,费负不合理,归根到底是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审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因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是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的。张帼英指出,缴费基数偏低,将造成参保人数多,社保基金积累少,将来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困难的后果。(洪启旺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