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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7日 09:59 北京晨报
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今年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11520元,企业将又为此减少一部分税收支出。 这项政策调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从2000年1月起实施。由于企业所得税为前三季度预缴,年底清账,所以在此项政策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缴多了的,年底“多退少补”。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3种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即不得税前扣除、摊入工资成本):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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