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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4日 08: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规范运作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近年来,随着《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的出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逐步提高,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控股股东在财产、财务、人员方面没有实现完全分开;二是公司章程内容不结合公司实际,部分条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三是“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违规违章行为;四是募集资金使用达不到承诺的效果,投向变动过大;五是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完整、准确;六是部分会计处理不正确,财务指标不真实;七是恶意炒作本公司股票,单独或联手操纵股票价格等。 原因 应该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公司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历史形成的弊端,也有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新问题;有认识方面的问题,也有政策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达不到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体制改革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到家。这其中体制原因是更具决定性的,思想认识和监管力度都受着体制的制约。 (一)从指导思想上来说,有关各方对发展证券市场的目的和公司上市存在认识偏差。 首先,从总体指导思想来说,我国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但是,多年来有一种指导思想,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服务。近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这类认识和做法的弊端是明显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成的,民营或外资控股的企业直接发行股票上市的,少之又少。这一方面体现了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是证券市场过分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结果。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暗淡的国有企业被推上了能够直接融资的证券市场,但是,单纯上市“圈钱”只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时间一长企业又回到了从前的境地。 其次,有些地方推动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募集资金,并把圈钱视为政绩,圈钱越多政绩越大。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地方纵容甚至帮助企业过度包装乃至伪装上市,致使企业尚未上市,不规范的祸根已深深扎下。企业上市后,一些地方依然将其作为圈钱机器,有的甚至专门成立“配股领导小组”,像管理国有企业一样,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运营。 再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把公司章程视为公司摆设,往往是一经通过,便束之高阁。有法不懂、有规不知、有章不循的事一再发生。 (二)从制度和体制上来说,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旧体制的弊端沉积较深,新体制的建立进展迟缓。 第一,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组成上先天不足。国有或集体企业多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比较普遍。由其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长多数仍由原来的厂长(经理)担任,习惯于既管决策,又负责经营。即使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董事长也经常是越俎代庖,直接指挥经营,总经理变成了副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是由其原来的副职或助手来担任。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员,由原来的上下级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相互制衡关系,其难度可想而知。加上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原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利用法定程序解除公司任何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董事长事实上踞有“家长”地位。更有甚者,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是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干脆由父子或夫妻分别担任,被称为“父子店”或“夫妻店”。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父子店”或“夫妻店”发生在公有经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并非是私人控股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往往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制衡作用,也就难以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第二,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由于所有者的统一权能被不同的行政机构所分割,实际上被架空。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失控”的现象。这种情况至今没有得到实际性改变。 在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上,至今沿用由组织部门负责推荐和考察的做法。由于这种推荐和考察常常是决定性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程序变成了纯粹的形式和过场。有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未及时换届,原因便是等待组织部门对有关人员的考察。 第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严重失衡。据不完全统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1%的上市公司,占总数的近一半;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是第二大股东的5倍以上。由于大股东的超级霸主地位,股东大会大多是摆摆样子,走走过场,挫伤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致使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的现象较为普遍。股权过分集中,加上所有者不到位,则很难避免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或“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的现象。 第四,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高级管理人员的机制。除了少数公司外,多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董事会决定经理的报酬的规定,在多数公司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部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到1万元人民币,存在着报酬与贡献不对称的情况。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问题,也受不到相应的处罚。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董事会对经理的工作成果缺少明确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也就谈不上有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手段。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能发表独立的见解,人云亦云。议案表决,几乎全是100%赞成票通过。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前几天全票通过的议案,几天后又全票将其否决。所谓审议、表决,根本谈不上,走过场而已,“唯董事长马首是瞻”才是真。 (三)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说,尽管近年来已得到很大改进,但仍感不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还有加大力度的必要。 一是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如,《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却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的具体责任。现行的法规对董事、监事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警戒性。致使法人治理结构成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其地位却没有丝毫动摇。 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对上市公司炒作本公司股票的处罚,不过是罚款、警告、或有关人员被宣布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这样处罚由于过于宽容,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各有关方转变观念,端正发展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应该始终把通过证券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作为发展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有关证券市场的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为前提,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追求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尽快修改《公司法》,取消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二)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企业干部管理体制。 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和“公司内部人控制失控”的问题。对国有或集体资本控股的公司,组织部门应该把董事的提名权还给持股人,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权名符其实地还给公司董事会。从根本上割断上级部门、组织直接干预公司行政事务的渠道,为公司规范运作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三)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步伐,把“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思想落到实处。一是积极推进国有股减持计划,采取包括已有的减持配售试点在内的多种方法,多渠道推动国有股减持,有效改变“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的不良局面。二是加大公股流通研究和试验的力度,尽快解决流通双轨制和股价双轨制的问题。三是尽快在新上市公司取消“两个双轨制”,改变老的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新的遗留问题又不断增加,越来越积重难返的局面。四是要求企业在上市前改制时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变目前通行的“一个西瓜,四粒芝麻”便成为5个股东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从而消除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原始基础。 (四)尽快研究制定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采取了“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体现了股权平等的基本原则,强化了大股东的地位和责任。但在这一原则支配下,小股东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利益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对此,可借鉴境外立法经验,通过修订法律增设保护小股东权利和限制大股东行权条款。如可设立累计投票制法律条款,即在公司选举董事时,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候选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人,也可集中投向1人,以此强化对小股东投票权的保护。与此同时,设立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条款,可设想持股超过35%的股东其超出股份按一定比例折算表决权。再如,在大股肆意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应明确限制其提案权和表决权。 (五)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强化董事、监事的责任。 一是尽快设立外部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监事制度,以削弱其“内部人控制”行为。二是以法规形式明确董事的诚信义务,对董事是否尽了诚信的认定,以及未尽责任的董事如何处理作出具体界定。三是设立派生诉讼法律条款。当公司权益受到大股东、董事、经理的不法侵害时,让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的限制“内部人控制”行为。 (六)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一是坚决执行《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与监事的报酬、董事会确定经理的报酬的法定程序,停止简单地用计划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进行套改的做法;二是上市公司要建立一套明确有效的考核办法,使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能够与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公司的经营业绩相联系;三是积极而稳妥地推行股票期权制度试点,鼓励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七)下较大功夫培训和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运作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缺乏依法运作的观念所致,尤其一些拥有最高权力的董事长,既不懂运作规则,而又“一言九鼎”,别人无奈他何。应首先普遍培训董事长,尔后培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上市公司从改制时就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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