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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13日 13:2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茹晴9月12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从国家经贸委获悉,自1992年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目前已有13000余家生产企业、465家流通企业获得了进出口权,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20%以上。 据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自营企业的出口发展仍很不平衡,一些大型骨干企业已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而另一些企业外贸业务刚刚起步,还有一部分企业尚未开展外贸业务。 国家经贸委表示,国家将重点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开发能力的自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中国的跨国企业集团,推动这些企业扩大商品、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建立国际销售网络,开展国际化经营;同时加快赋予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工程建设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鼓励企业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流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也将进一步放宽审批标准。 目前国家经贸委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经贸委做好生产企业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衔接工作:(1)对本地区有出口实绩(供货)而尚未获得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进出口业务情况和申报进出口权工作的进展状况,了解企业在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2)优先解决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所需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3)加强同外经贸、海关、商检、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有关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配额等方面的问题,加大协调力度。(4)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的受理企业申报登记的管理办法。(5)和同级外经贸主管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研究自营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措施,联合下发有关自营企业工作的文件;(6)建立自营企业数据库,加强自营企业的后期管理工作,自2001年起,自营企业进出口统计一律采用海关数据。 据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加强对自营企业的业务培训,为自营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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