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不再收取增容费。
通知中部分规定如下:
取消各级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2、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廖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