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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中联建设尽责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9月07日 07: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联建设(0605)今年2月15日发布警示性公告称,鉴于公司股票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为对投资者负责,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一、公司于2000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的提示性公告,目前转让正在准备报批之中。此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二、本公司一贯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提示。

  但实际是否就如公司所言确实“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证券法规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呢?

  仅以中联建设董事会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转让债权给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和8月25日发布的《中联建设2000年中期报告》为例,即可说明,在有些事情上公司还未尽到及时公告之责。

  8月23日的公告称:1998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议以2062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北圣)持有的北海中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鼎)36.43%的股权。但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金北圣涉及深圳市特大经济案件,其所持有的北海中鼎36.43%的股权被深圳市公安局冻结,致使股权不能过户。公司董事会2000年8月17日开会决定,解除与北海中鼎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调整会计科目,将此项收购款挂列为本公司对金北圣公司的应收款,同时决定,将此项应收款以历史成本价转让给中联实业。

  从与此公告同时发布的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可以明确看出:金北圣在北海中鼎的36.43%的股权,深圳市公安局自1999年10月20日即已宣布冻结,冻结期间,该部分股权不得转让、过户、抵押。

  在明知道准备收购公司的股权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公司并未及时把此情况通报投资者,而是一直掩盖到十个月之后的2000年8月23日。

  更有意思的是,中联建设在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1999年度报告》中的“重大事项”一栏里提到金北圣这个公司时,称“报告期内本公司为金北圣在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该公司不能按银行的要求提前还贷,1999年12月,深圳发展银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北圣和本公司提起诉讼。后金北圣归还了此笔贷款,本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仍然未将股权已遭冻结的实情告诉投资者。

  可见,在这一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0%),公司董事会向投资者隐瞒实情达十个月之久!

  至于公司何时为金北圣提供的担保,为什么要提供这笔担保,事前是否考虑到担保的风险,1999年12月被深圳发展银行告上法院,为何迟至2000年4月13日才在《年报》中披露,这一系列重要事件,公司至今未做任何说明。

  但是,通过分析这几份报告和公告,中联建设的控股股东中联实业与金北圣的关系非同一般却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的。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外,从《中联建设2000年中期报告》中还可看出一丝端倪。

  在“其他需说明事项”一栏中,公司称:1999年,公司前任总经理王葵阳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先后从公司划出资金支付给金北圣、湖南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光明科技实业公司等共计198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委托中联实业全权追缴上述债权。同时,中联实业承诺,无论该款项追缴结果如何,均无条件地让中联建设实现该债权及其孳息上的全部权益,愿意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实物或者其他资产支付上述款项。

  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为何要背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私自划钱给金北圣等公司?金北圣用这笔钱干了什么?这笔钱有无追回希望(从报告行文的口气看,希望可能不大)?中联实业为何要把涉及到金北圣公司的债权全都背到自己身上?若果真如其所言是为了“减少股份公司资产面临的风险,提高股份公司的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何不明确表态以现金支付给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当初交出去的可都是实实在在的现金(一笔为1980万元,一笔为2062万元)!

  金北圣到底是一家怎样的公司?其与中联建设、中联实业到底有怎样的关系?在现有的各类公告中,我们还不能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另外,王葵阳是1999年4月8日被董事会聘为总经理的,但她只干了不到三个月,7月1日,即被免职(见公司1999年报)。在这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此位总经理给股份公司留下近2000万元的“遗留问题”。此人的工作经历,公司在1999年报中并未提及。

  通过分析中联建设已发布的各类公告,可以得出结论,公司在有些重大事项上,未尽及时公告之责;甚至至今也未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比较清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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