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合作

2000年09月03日 12:40  和讯 homeway 

  和讯财经9月3日消息:金融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凡是金融监管法规没有禁止的业务,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或报监管当局备案后办理。这是周五出席“中国金融经济新概念研讨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达成的共识。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央行研究局副局长潘健硕说,当前可从六个方面推动三类机构的合作:首先,银行和证券可以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银行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分支网络,可以利用现有的网点来促进证券业务、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发展。国外保险业务80%以上是通过市场中介,即代理、经纪人办理的,我国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点多、面广、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保险业比较熟悉的特点,大力发展代理保险业务。其次,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可以共享网络资源。第三,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银行拥有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库;银行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和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银行的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第四,保险公司可为银行产品如消费信贷、个人按揭贷款及汽车按揭代款等提供保险服务。第五,保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完全可以用于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储蓄存单如何和保险结合,和基金结合也可研究。第六,在融资业务方面,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存款大户,将来可能成为银行金融债权的主要投资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可通过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融通资金,提高双方资金的流通性和收益。

  中国证监会副秘书长金颖则透露,证监会和保监会正在共同申请,允许保险资金由试点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三类金融机构在产品上协作,给监管带来新问题。对此,央行代表指出,在支持金融企业开拓新业务的同时,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关的协调,提高整体监管水平:一是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界定业务交叉的监管技术,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二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如统计数据、外汇业务状况、高级管理人员流动、控股公司状况等。三是要联合组成专门小组研究一些重大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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