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胶卷遗失或损坏,只赔同类胶卷”这类规定,从明年开始,上海人可以对其理直气壮地说“不”了。
据报道,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消费者有权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的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格式条款在消费领域是指经营者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涉及交易内容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顾客须知等可视为补充性或独立的格式合同。《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90%以上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的;在房屋买卖、邮电通讯、旅游保险等行业中,这个比例达到100%。
格式条款提供方由于多种原由往往列入一些不公平的内容,消费者通常以为“有约在先”就应服从,而不敢怀疑这个“约”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另外,面对一些特殊的公用事业垄断行业,消费者往往因“有冤无处伸”而失去“讨价还价”的基本权利。
身边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1、某洗衣店称: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
2、某彩扩店称: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陪同类同量胶卷;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推后。
3、某移动通讯公司称:交完话费后打印清单;因欠费等发生争议而引起法律诉讼,指定法院受理。
4、某家具店称:购买的现货、样品货,非质量问题允许在当日内退货,过期退货者,五天内按违约处理,收取全货款5%的违约金,并负担运费。
5、某商店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6、某寻呼台称:用户与本台必须共同遵守本条例,否则公司有权随时停止对该机服务。
7、某公交车称:自备零钱,恕不找零。
8、某房产公司称: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9、某商场称:离开商场发现商品短缺,商场概不负责。
10、某培训中心称:无论成绩如何,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11、某电信部门称:安装电话必须购买由电信部门销售的话机。
12、某餐厅称:最低消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