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不兑现。主要表现:一是延期交房却不赔偿违约金,开发商在交房后,对违约金的赔偿总是利用各种借口来推脱,有的甚至不理不睬,据有关部门统计,有90%以上的开发商向消费者拒赔违约金;二是长期拿不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少开发商房子出手后,余下的问题就不管不问;三是开发商在售前过分夸大宣传,吸引消费者,但消费者购房后却长期兑现不了当初的承诺;四是物业管理不规范。
二、合同签订陷阱多。主要表现:一是合同签订不公平,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在签订合同前,售房方单方面将某些不利于该企业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可签的条款本身就显失公平;二是签订合同避实就虚,购房签订合同时一些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很多,具体条件在合同文本上有意笼统的标出,一旦购房成为事实,消费者认为与宣传不相符,但因无依据而无法解决;三是合同文本不规范。
三、房屋政策执行偏离。这方面主要表现:一是将集资建房以商品房价格出售给职工。目前有的单位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利用国家对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从中牟取利益,使职工不但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条件反而增加了负担;二是开发商不能提供六证,据有关方面反映目前商品房开发商中有相当一批企业在未办下“六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商品房的开发和出售,致使很多购房者买下了房子却长期办不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品房市场出现诸多问题,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房屋政策宣传缺乏深度。近几年住房作为大宗商品进入千家万户,并成为消费者一生中最为关注的消费投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不少的政策,但因为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政策模糊不清,盲目购买导致一些开发商和单位乘机欺诈消费者。
2、商品房开发市场监督缺乏力度。据有关部门反映,约80%的开发商不能完整获得“六证”就开始开发房屋。尽管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开发商不是有意欺骗消费者,但由于他们缺少必办的“证件”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该获取的证件迟迟不能到位,由此可见加强对商品房市场的监督,应首先从加强开发商资格行为监督入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消费者在购房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房时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注重开发商的宣传,不注重对开发商资格的审核;签订购房合同时缺乏审查、理解合同条款的意识,致使很多购房者在不平等条件下签订购房合同;对开发商口头承诺的配套设施等优惠条件缺乏用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对国家制定的房屋政策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理解。
有关方面建议房屋监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房屋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屋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有关房屋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消费者掌握了解购房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