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哪些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对此重新作了详细规定,广州市政府1990年颁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是记者今天上午获悉的。
广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条例》与原《办法》相比,抵押登记的面广了,在建的房屋原先不能抵押登记,现在可以了。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除了在建房屋和预售商品房必须向金融机构抵押外,其余抵押可向民间放开。关于集资房能否抵押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只要能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证的,都可以抵押。
《条例》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
《条例》还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被依法查封、监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