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泡"轰旧经济、科技产业挑战传统产业……90年代末流行起来的诸多新经济现象使创建于80年代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条款难以适用。针对二板上市、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等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再次修改《公司法》。著名的股份制专家刘纪鹏[微博]在此背景下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降低设立公司门槛,为启动民间投资创造条件
刘纪鹏认为,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一是门槛太高,根据《公司法》第23条有关规定,成立一个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注册资本。从城乡居民尤其是下岗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及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支出现状看,此限额超出民间兴办公司的承受力。二是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的规定不实际。刘纪鹏说,这个规定使公司兴办难上加难,因此申办公司者普遍采用借钱注册的做法。这种注册制度造成的后果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普遍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的大小当作公司实力和对外承担经济损益责任的标志,而实际注册者资本往往名不副实,投机者也由此有了可乘之机。
据介绍,在发达国家,营业执照只解决公司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并不表明其拥有的经济实力。在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关系上,国际上通行两种做法: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一致,一般只适用小型公司且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并无限制性规定;授权资本制是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虽在有关部门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份是否缴足与公司设立无关,一般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大型公司。
为此,刘纪鹏建议调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的注册资本限额。方法之一:若坚持法定资本制,就应降低注册资本数额。借鉴"一元钱公司"模式,使公司注册在低成本、短时间内完成。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一万元。方法之二:采用折中授权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数额,其全体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5%,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在这种模式下,可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5万元。
建议二: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刘纪鹏认为此项规定严重制约了以投资主体形式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他说,依据此项规定,一个公司若要发生一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要有两亿元的净资产,而这几乎不可能。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公司要么因《公司法》第12条难以实现购并重组,要么利用人们把注册资本作为净资产标志的心理,采用虚假办法获得较高注册资本以实现收购目的。显然这二者均不利于公司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对此款进行修正。
刘纪鹏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或修改为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建议三:不应在税后利润中强制提取公益金
《公司法》第177条和180条规定,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5%~10%作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团福利,否则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刘纪鹏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憾。
首先,在理论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的公司法律和会计制度相悖。在现代公司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中,劳动者与所有者在财务和产权两方面的利益界定十分清晰,劳动者的收益和福利均通过费用形式摊入公司成本,在税前列支,其中职工福利作为负债科目体现为公司对雇员的负债,年初提取,年末摊销。而作为企业主体的所有者则享有公司的全部税后利润,它既包括所有者拿走的权益也包括作为公积金的未分权益。
其次,在实践中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的做法对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利。目前,企业资金越来越多地来源于资本市场,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税后利润是体现投资人投资权益的重要参数,在税后提取公益金,不仅使所有者权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掺入5%-10%的水分,而且也导致决定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市盈率指标不真实。
第三,规范的公司法律和会计制度决定职工福利的提取在税前列支,事实上等于免缴所得税,而《公司法》规定的税后提取公益金增加了缴纳所得税的基数,损害了公司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刘纪鹏建议删除《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之符合国际规范,发挥保护出资人利益的作用。
建议四:关于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由于工业产权一般指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及技术诀窍,知识产权通常指工业产权加版权,而无形资产的范围除了知识产权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刘纪鹏因此建议将此条款中的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同时建议,允许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比例突破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作价入股的比例作出不同规定。其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当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入股比例可由出资人商定而不作硬性规定,或将入股比例放宽到50%。其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则应规定严格的比例,以避免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可突破现行《公司法》的限制,但不应超过25%。刘纪鹏说,大量企业在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发起人通常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在法理上存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可能。因此建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对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比例作出规定,例如,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应不高于70%或有形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