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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8月29日 09:07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自从8月1日本市开始对有出租房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费普查开始,各税务所的咨询电话就没断过。 某公司的张先生在普查刚开始的几天就反复向宣武区地税局打电话咨询,希望能把各种税费合并,以一个综合征收率来代替。这个建议虽然暂时无法实行,但地税部门还是算出了一个比较简单的税率,出租房屋主人一看自己心里就有底了。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种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前五种税费税收负担综合测算,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其综合税收负担在12.5%左右;季度租金收入超过2400元的,其综合税收负担在18%左右。因此,个人出租者可按照此税收负担率计算出应缴的前五种税费。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需单独计算。如:刘女士将其原单位所分的住房买下后,出租给个人居住。年租金收入为13000元,按季度划分为每季3250元。由于刘女士所收的季度租金已超过2400元,税收负担在18%左右,故其应缴的前五项税费为每年2340元(13000×18%),印花税(按千分之一征收)为13元。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金额计算个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的应纳税额计算个税。税率均为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可在个税前扣除。按此规定,计算如下:刘女士月租金收入为1083元,扣除800元费用及所缴的前六项税费(分摊到每月)196.1元后,其应计算个税的收入为86.9元,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17.4元(86.9×20%),一年应缴个税为209元。(田丹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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