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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8月28日 13:01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000年8月28日电 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特区和开放司司长金德本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加入WTO的新的对外开放形势,我国的经济政策正在走向统一规范,区域性差别政策保留的时间不会很长。 金德本指出,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基本形成,是否被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已不再是一个地区是否对外开放的标志。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区域性优惠政策应淡化,原则上不宜再增加执行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地区。 金德本介绍说,我国对外开放城市政策有个逐步调整的过程。初期在扩大地方权限和给予外商投资者优惠方面曾实行一系列特殊政策,如放宽利用外资审批权、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技改引进设备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等。随着改革深化和扩大开放,上述政策有的推广到全国,有的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现在经批准的开放城市的政策优势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出国审批权限两方面。在吸引外商投资上,按现行的法律,开放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未批为开放城市的则按33%的税率征收。在人员出国方面,地级以上开放城市有出国任务审批权,未批为开放城市的除少数边远地区如新疆的克拉玛依市、云南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外,大多数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要到省政府去办理审批。 据金德本介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正在调整经济结构,重点吸收跨国公司投资,而跨国公司更看重的是综合投资环境,不仅是所得税优惠。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颁布了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再给予3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将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中西部的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平了中西部地区与开放城市的政策落差,因此批准对外开放城市的实际意义已经不大。(记者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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