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罚款比例将提高。此间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在昨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总体看来,处罚过低,对偷逃税行为缺乏威慑力。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对偷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规定处所涉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金人庆说,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这样规定,一是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二是没有明确纳税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纳税义务。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