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为24273.67万平方米,其 中:续建项目施工面积10998.9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施工面积13274.77万 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889.37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指导计划481.26亿元 (含收回再贷)。 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为指导性建议数,各商业银行要严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 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 厅)等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优先落 实好续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新开工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 可分期分批组织下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和承贷银行 省级分行进行。 四、2000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 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各地政府在组织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符合开发条 件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招标,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和资质;有关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有独立法人负责开发建设。各开发建设 单位要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各商业银行对已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要抓紧评估、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六、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严 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 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2000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经济 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 拨土地,要严禁开发企业将其转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