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私人资本和中国经济

2000年08月18日 09:31  华声报 

  人力资本是中国现在所有形态私人资本的起源

  ——私人资本已经是中国经济的重要部分。据我的观察,现实中有三种私人资本,形态各异,约束不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三种私人资本动向如何,影响当前投资需求,更影响中国经济的长远。为了理解的便利,我先说明本文在费雪和张五常的意义上把“资产”定义为任何可能带来收益的资源,而资产的市场价值则为资本。至于私人资本,那就是个人拥有的、能够为其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市值。

  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

  当前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首当其冲的需要,就是解除市场进入也即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限制

  ——第一种私人资本,是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这是50年代中期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完全不可以在中国合法存在的资本。改革以来,“私人经济、私人企业、私人资本”的合法性在实践中逐步重新确立,直到1999年新的宪法修改案承认私人资本是构成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继公布的《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大体为80年代以来在“个体户”、“私营企业”等名目下存在的私人资本,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想想80年代早期陈志雄雇工包鱼塘和安徽傻子瓜子的故事,私企的合法性在中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目前全国私人企业的总数当在1000万家之上,从业人员当在几千万上下,每年总产出约2万亿元,固定投资大约占全社会总投资的四分之一。回想起来,要不是中国弃置那些过时的教条、改变体制政策并修订法律,私人企业断然不可能在中国发展成这个规模。

  ——一般而言,私企中私人资本的产权已经得到了清楚的合法界定。但是,把产权界定得一清二楚,无非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要是交易受到非经济因素的阻碍,再清楚界定的“产权”价值也会打折扣。当前私人企业中的私人资本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市场进入、也就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限制。有一个怪怪的管制条目,叫做“产业禁入”。各类政府管制机关,手中多有成文不成文的关于禁止私企进入(或限制)的行业目录。

  ——根据为何?据说凡国家“战略性产业”,私人资本进入就不宜。但是现实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只见一个个具体的产品或具体的服务,哪里见过什么“产业”?举个例子,卫星制造属于“国家战略行业”应该没有疑问。但是,温州柳市镇私人企业生产的合格低压电器装上了国防卫星,到底有何“不宜”?更一般而论,谁见过“产业”?当下时兴的“跳舞机”,你说它算个什么产业?家电业还是运动器械业?其实,对于市场来讲,跳舞机属于什么产业根本无关紧要,要紧的是它能不能满足某种需要,质量如何,价格是否可以接受以及相应的商业服务如何。人为划定产业顶多为分类研究提供某种便利,但是我们可要晓得,当非驴非马的骡子同时挑战“马”和“驴”的分类时,真正要改进的是那笨拙的分类,而不是骡子的存在。

  ——问题是,一旦勉为其难的“产业分类”构成政府管制的内容,与什么审批权挂钩,超越“分类问题”的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就形成了。这时候,要是没有主管骡子的部门和审批骡子的条例,骡子就不能合法地存活,除非它有办法把自己化妆成马或者驴。要是有人再来一通“产业高论”,认为马比驴更加“战略”,私人企业为驴尚可但不得成马,那么对不起,凡是还想活出个马样来的真驴和已经化妆成驴的骡子们,只好赶快研究化妆成马的技术并为此追加化妆成本。不是笑话,神乎其神的“产业政策”加“所有制压制和歧视”,主要功效无非就是增加经济活动中的“化妆成本”。

  ——当前的症结就在“战略性行业”。多数人已经认可,非战略性行业可以允许私人资本进入。但是战略性行业,比如金融、电信、航空、媒体、出版、进出口贸易等等,至多只可以组织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不准私人企业涉足。我的看法,如果我们不是用“产业”这样大而无当的概念来讨论问题,向私人企业开放的空间还是大得很。比如金融,如果说由私人开办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可想象,那么地方性、社区性的私人银行也断然不可一试吗?以资产抵押批量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来从事转贷业务,可不可以呢?比如电信,全方位的基础电信业务不对私人企业开放,某些环节譬如线路分销可不可以开放?电信增值业务可不可以突破1993年规定的只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开放的限制,按照市场竞争优者胜出的规则,让私人企业也有一个正式的、无须“化妆”就可得的机会呢?

  ——总之,对私人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考虑开放更大的市场空间,扩大市场准入。这样才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精神,刺激私人投资,并进一步消除“战略性产业”国有行政垄断的弊端。同时,增强的市场竞争也可以加大私人企业优胜劣汰的力度,提高私人企业的整体素质。

  在混合企业中的私人资本

  与公有资源混成一体的私人资本,凭借合约界定并保障其权利。现在的第一个问题,是个人的缔约权还不够普遍;其次的一个问题,是公有资源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结果就阻碍了本来还可以更大规模与之订约的私人资本的进入

  ——第二种私人资本,是清楚地属于个人的财务资本或人力资本,通过一个市场性的合约,与国有或集体资本结合在一个企业平台上。这类私人资本形态很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承包制公有公司(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制)以及各式各样改制的公有公司,都包含着这类通过市场性合约联系着的私人资本。媒体最近报道的江铃汽车公司,其营销业务通过长期合约全部由私人经销商经营,也可以看作是私人资本通过合约进入“公有企业”的一种模式。事实上,私人资本作为要素进入国有或集体企业之后,纯粹的“公有企业”已经变成基于市场合约的“混合制公司”。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第二类私人资本称为“在混合企业中的私人资本”。

  ——这方面,联想集团[微博]的“国有民营”是一个重要的创造。“国有”,指的是15年前中国科学院计算所投了20万块钱,当时不讲股权融资,无非钱拿去用,过两年你有了,再给所里作贡献。“民营”,说的是就是柳传志为首的企业创业人负责经营,国家(代表是中国科学院)不加干涉。现在联想集团净资产几十亿,“国有民营”体制功不可没。但是,中国科学院和联想没有满足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在事实上达成的合作,而是审时度势,分步通过规范的利润分成合约,并在利润分成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国家(中国科学院)、企业创始人、经理层和员工的产权关系。至此,“国有民营”已经发展成为“国有民有合股”的新体制。

  ——另外一个私人与国有资本通过市场合约连接起来的例子,就是中国网通。那是一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广电网络总公司、铁道部和上海市四家国有股东组成的、旨在发展中国新一代宽带高速互联网的国家级战略公司。但是中国网通的CEO,却不是国有机构行政性委派的官员,而是由董事会聘来的原亚信(一家在美国创办的高科技公司)总裁田溯宁。亚信已经在NASDAQ上市,田本人是最大的个人股东。用流行语言描述,不但是“知本家”,而且还是“资本家”。国家公司聘用一位资本家任老总,过去不能想,现在也不多。但是毕竟有了。私人资本可以与公有资源在市场合约的基础上结合了。

  ——与公有资源混成一体的私人资本,凭借合约界定并保障其权利。因此,凡是影响合约有效性的因素,都会影响这类私人资本的产权强度。我们知道,中央计划经济公有制的一个传统就是不承认个人的缔约权。中国的改革大体从承包制开始,使个人逐渐有了缔约地位,从个人承包公有企业,到个人投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

  ——现在的第一个问题,是个人缔约权还是不够普遍。举个例子,中国电信[微博](香港)在海外上市,固然使境外的私人投资人获得一个与中国国有电信资产缔结股权合约的机会。但是,境内中国公民至今还没有这项投资权利。众所周知,垄断性的电信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来自垄断地位,也就是买方不得不付出的高价所产生的“利润”(其实是“垄断租金”)。为什么境内的中国公民,只有付高价电话服务的“权利”而不能投资分享垄断租金呢?类似的事情,还有一些。

  ——其次的一个问题,是公有资源本身缺乏市场交易性,结果就阻碍了本来还可以更大规模与之订约的私人资本的进入。国内上市公司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平均达到70%,等于宣布这些公司的控制权不买卖。如此架构,市场的收购功能基本缺位,私人投资人虽然还是可以“用脚投票”,但却无法对公司管理层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另一件事情,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有罪推断”。无论什么企业,一旦要到境内境外上市,统统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有关手续”。为什么不是国有公司的事情也要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手?答案是:任何公司必须先被认定没有国有资产;如果被认定有国有资产,那么就要证明没有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此逻辑实在荒唐。本来管理国有资产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管得个一塌糊涂,还干脆一屁股坐在交通要道,要每个过往人员证明怎么就没有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上述模式产生四个结果:(1)增加证明无罪的成本;(2)增加另一类化妆成本;(3)增加腐败动力和机会;(4)减少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结合的意愿,因为粘上了太麻烦。

  ——公有资源缺乏市场交易性的另外一个根源,是定价难题。回到本文使用的资产定义,资产价值是面向未来、由资源未来的盈利潜能来确定的。但是,面向未来的事情总多多少少包含一点“不确定性”。因此,资产定价似乎有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慧眼识英雄”,不同的主体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认知程度差别很大。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定价,就是在交换不同主体关于未来认知的信息流中定价。

  ——可是,这套游戏规则,在行政机构管理的国有资产经济模式下就“玩”不转,因为主观定价的要害是“主”来定价。行政官员或准官员(国有企业经理)为代理的国家资产定价,怎么识别是“投资的远见”还是徇私、疏忽甚至腐败呢?于是,只好“客观”定价,那就是看着“资产”的过去来定价。过去的事情当然很客观,比如投入多少,折旧多少,帐面净资产还剩多少。但是,有时过去的客观记录和资源的未来盈利潜能之间,并没有什么重要关系。就是说,即便按照客观标准定价,资产交易的要价也同样可能远离其真正的价值。

  ——国有资产的定价悖论导致成交困难。按照盈利潜能估计的、可以为私人资本接受的国资价格,要是低于国资帐面净资产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不可以合法成交;反过来,等于或高于帐面值的国资,其市场盈利潜能又不容易为私人主体看好。能够成交的,仅限于高于帐面值而还具有市场盈利潜能的国资。那可是真正的黄金资产。问题是,这样的黄金资产,不是已经成交了,就是还没有开放。我的看法,国资定价悖论对于政府被过度拖累在国企解困问题上,要负很大的责任。但是,国资管理方面一个有罪推断,一个定价悖论,是不是也表明,动员更多的私人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与国有资源订约,在中国还有很大的余地,值得继续改革,继续努力。

  人力资本

  这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

  ——第三种私人资本,最不成型,但又几乎无处不在。这就是在所有公有企业中,尚未获得清楚的产权界定、尚未有合法缔约权的人力资本。

  ——按照我的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像人拥有的体力,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等,总是附着在个人身上,并且只归个人调用。问题是,事实上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并不一定被法律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本的个人,可能因为法律不保护他的人力资本产权,而不将事实上只受其控制的人力资源充分贡献出来。

  ——传统的国有企业搞不好,根本问题是没有把“国有企业”看作“一组市场合约”,其中固然有属于国家的资源,比如财务资本,但也有不属于国家、而属于私人的资源,比如经理和员工的人力资本。即便国家拥有全部财务资本,也要与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订约,通过市场性的合同,承认并保护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承认其价值。否则,国有财务资本怎么能够保值增值?

  ——现在讲国有企业要利用劳动力市场(包括经理市场),而不能靠行政机制配置资源,大家都接受。其实,所谓劳动力市场,就是承认工人、技术专家和经理人力资本产权、并且用法律保护其交易的制度安排。所以,第三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因为尚未完成转化,所以争取转化的有之(表现在各地改革公有制企业的大量经验中),利用事实上对公有资源的控制权加速“捣浆糊”的有之,“做和尚撞钟”混过大好时光的也有之。

  ——在我看来有意思的是,这最后一种私人资本,竟然是中国所有形态私人资本的起源。

  ——70年代中期,中国一切资源差不多都归了公。怎么改革才20年,就平地冒出一个私人企业部门,又冒出更大的一个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合约在一起的混合经济呢?在我的理解里,都是凭借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人民公社体制当然不承认“努力”属于农民个人。结果,事实上控制着“努力”的农民就减少供给,在人民公社的公田里睡觉。睡觉当然免除不了食物匮乏。于是,包产到户,也就是农民拥有人力资本产权,与人民公社的公田达成一个合约。

  ——城里的事情复杂一点,主要是工商业企业的资产比土地更容易贬值,对规模经济效果更敏感。但是,基本的逻辑一致:不承认私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公有经济中的人力资本就怠工;当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无法承受普遍的怠工时,事实上的私人人力资本就在一个个初级的合约中获得合法承认,并扩大市场性合同的缔约权;最后,私人从与公有经济的合约中可以合法地赚钱和储蓄,他们可以将私人资本再投资私人企业(第一种私人资本),也可以继续与公有资源订约(第二种私人资本)。

  ——作为一场社会性的大变革,“支流”当然是有的,一些公有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在转型中攫取到了远远高于他们“应得份额”的钱财,并且形成了与权力结盟的另外一类“私人资本”。我从来不认为,这类“私人资本”(其实必不可免地包含公共权力的滥用)也会构成经济增长的动力。汪丁丁阐释过,作为一种权利(right),产权必须正确(right)。这表明,单纯的经济改革并不存在,解决产权问题需要法治基础和更全面的改革。(作者 周其仁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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