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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8月17日 11:44 国研网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人们普遍认为与税收优惠政策有密切关系的概念范畴。它出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近年来我国对“国民待遇”的讨论很多,歧义较大。讨论“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起因,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及其贸易给予比内资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外资实行了“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换言之,这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原则似乎有联系,但本质上是两个层面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第17条第1点做了专门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和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4点中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以上引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上海研究中心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件》) “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在缔约方领土上国外产品的购销或服务应享受“不低于”国内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所谓“不低于”准确地理解是应该等于或可以高于,所以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国外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国后所享受的待遇高于国内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为此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目前实行的内外有别,对外资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并不违背GATT和GATS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超国民待遇”的提法不甚准确。 换一个角度讲,如果我们调整和取消对外资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与内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存在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我们主张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并不是因为它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而是另有原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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