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2000年度中期报告审查结果的相关要求,现对2000年中期报告期内有关重大合同作如下补充公告:
我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在2000年年度中期报告期内,分三次签订如下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
1.2000年1月18日与汕头市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签署关于出售集琦荣高之铺面面积为3052.70平方米、经营使用年限为50年之铺面经营使用权的协议,金额总计24,421,600.00元。
2.2000年3月18日与汕头市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签署关于出售集琦荣高之铺面面积为4217.28平方米,经营使用年限为50年之铺面经营使用权的协议,金额总计33,738,240.00元。
3.2000年4月30日与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出售集琦荣高之铺面面积为5326.16平方米、经营使用年限为50年之铺面经营使用权的协议,金额总计42,609,280.00元。
此三项协议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00,769,120.00元。
因公司对该三份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的重大影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未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的审查,我公司已认识到上述之工作失误,特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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