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七日电国家计委今天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从九月一日起中国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机场、码头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场所停车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对于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