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单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业主与物业单位之间似乎永远是对立的,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两大话题是他们之间矛盾的集中载体,表现形式则形形色色、林林总总。其实从搞好小区管理、创造良好居住生活环境这一目的来说,双方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因此,业主与物业单位之间的这种对立与矛盾是可以缓解甚至是可以避免的。
如何缓解业主与物业单位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我个人认为最根本的是要改变观念,包括物业从业人员改变观念和业主或使用人改变观念。
物业从业人员改变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深刻认识物业是服务性行业,物业管理是以服务为主,管理为辅。(二)认识业主与物业单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也就是说物业单位是业主或使用人集体花钱雇来为集体公共利益服务的。更直接地讲,物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是业主或使用人集体发的,拿人钱财就要为人服务,物业单位和其从业人员都应尽职尽责,尽可能多地为业主提供服务。至少要对得起自己的工资。(三)恰当把握服务与管理的尺度,应属服务的就要提供服务,该管理的就得搞好管理。把楼板敲了,把防水层挖了,装修沙土撒遍楼梯不清理……诸如这种种现象,物业就要发挥管理作用,以最终达到服务多数业主或使用人的目的。
业主改变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充分认识物业是有偿服务并且服务范围与收费是相称的。(二)了解物业服务内容是有范围的。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五大常规管理: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秩序。服务对象是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三)理解物业管理是有局限性的。物业只能现房现管,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服务。业主不能把对房产开发商完善配套设施的诸多要求和购房过程中的种种不满转移到物业企业身上。(四)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要接受物业单位合情合理的管理。房产周刊李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