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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8月04日 10:10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茹晴8月2日北京报道 记者今天从水利部获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 《通知》要求,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制定相应的保证质量措施。 《通知》说明,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通知》指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通知》要求,水利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收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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