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资开放金融租赁业

2000年07月26日 14:12  和讯 homeway 

  和讯财经7月2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允许金融租赁业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加上此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违规经营严重,部分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少数公司还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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