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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综述:垄断冰解亟盼一把猛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26日 11:55 中国经济时报

  尽管“电老虎”、“水老虎”还时不时地在逞凶,但是胆子已经变得越来越小了。但反垄断要真正打开局面还要寄希望于《反垄断法》出台———

  最近一段时间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的彩电价格联盟,由于串通企业规定彩电最低限价而被国家计委明令禁止。

  无独有偶,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居民马驹最近收到两张洛碛镇水厂出具的水费收据,收据的注意事项栏内均写有:“换表收费66.80元。”马驹不想缴纳这笔费用,他的理由很简单:水厂强制用户更换由水厂提供的水表,价格太贵,且于法无据。马驹的理由得到了工商部门的支持。重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认定:洛碛水厂作为公用企业,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的水表,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限制竞争。另外,让用户使用指定水表,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典型的行业垄断行为。

  因此,这起行业垄断行为很快得到了查处。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政府已责令洛碛水厂立即停止如此行为,并拿出整改方案。

  执法部门穷追猛打

  其实,不仅“水老虎”的威风屡遭挫败。近年来,“电老虎”等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旦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交易、限制竞争,也同样落得个一片喊打的狼狈结局。

  国家工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去年,江苏高邮市汉留镇电力管理站利用农村电网改造之机,强行向用户推销电计量装置,并称其推销的用电计量装置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江苏省工商局认为,电力部第8号令系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与该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国家对计费电能表并未实行垄断经营,其他经营者可以从事电能表的生产,只要产品符合标准就允许销售;供电企业按照该规章的规定强行想用户推销用点计量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此案还引起了一场关于是“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大还是法大”的争论。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许多基层电信部门以防止欠费为由,强行向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收取话费押金,金额从300元至1000元不等,对拒交者不予装机,不予入网或者停机,直至撤机或者停机时才返还押金;山西太原市电信局向用户收取月度电信费的同时,强制收取本月度预收款,如用户不愿意预交,电信局就不收取上月度电信费,造成用户下月度欠费,遂在7日前予以停机。自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该电信局比照上月度发生的电信费强制向用户按月累计收取6.38亿元的预收款。由于它们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由于执法部门大力围剿,行业垄断行为渐渐收敛。不过,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工商部门对行业垄断出现的新情况感到头疼。

  “因为它们太隐蔽了。有时打错了还害怕吃官司。”重庆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一位官员说。

  据介绍,尽管行业垄断的方式、方法越来越隐蔽,但执法部门仍然穷追猛打,一直没有松懈。

  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调查了通城县邮政局下属邮政所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按照汇款金额20-30%参加邮政储蓄一案。但是,邮政企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以及此类行为应当由金融监督检查部门为由,对工商机关的调查处理提出异议。国家工商局认为,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一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而且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查处此类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通城县邮政局下属邮政所最终受到处罚。

  垄断行业

  纷纷“自破家门”

  行业垄断走向尽头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垄断行业自身也纷纷“拆墙破门”,取消一些限制竞争的政策,放宽“准入”。

  今年4月,国家电力公司明确提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是电力工业改革的基本取向之一。并指出,我国推进电力市场化的第二个步骤即是用电市场的放开,让居民对供电商也可以“挑挑拣拣”。

  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还说,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内容之一的改革基本取向也是他们“始终坚持和倡导的改革思路”。他认为,电力行业带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但不是所有的环节都必须垄断经营。因此,国家电力公司拟分三步推进电力市场化:首先是通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培育跨地区的独立发电公司,逐步放开发电市场;然后是在用电环节也引入竞争,用户可以选择供电商;第三步则是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电网也可以搞股权多样化。

  目前,“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已经在浙、鲁、沪、辽、吉、黑六个省(市)展开试点工作,竞争的引入已使平均上网电价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为每千瓦时2分至4分钱。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利好的事情。

  电信部门也有了如此这般的变化。在中国“入世”步步逼近之时,中国电信业从垄断到竞争格局的转型格外引人关注。昔日的垄断者“中国电信”早在今年4月份,就已经算是完成了自身的分治重组。如今在中国电信市场上,中国电信(经营长途和市内电话等业务)、中国移动(经营移动业务等)、中国联通(经营全面电信运营业务)、中国网通(经营IP电话业务等)、中国吉通(经营IP电话业务等)五家电信公司并存;与此同时,有能力承载电信营运业务的铁道网和广电网,特别是随着网络业勃兴和科技进步价值凸显的广电有线电视网,也以种种方式向通信业务“靠拢”。如此,中国电信业一步步走向竞争。

  细心人早已发现,中国电信在春节期间的“长话优惠”一直保留到了现在。这当然不是传统的垄断经营者慈悲大发,而是市场竞争显示了作用。电信市场上长途电话领域的竞争,是随着IP电话的蓬勃兴起而加剧的。因为眼下角逐长话项目的不仅仅有使用传统的PSTN方式(即通过电路交换)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同时还有五张IP电话牌照,分属于中国联通、网通、吉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异质竞争”曾经是当年电信改革设计者们的一种说法,但其兑现的速度之快,却是事先未曾逆料的。由于IP技术商业化的进程迅猛,有专家认为,即使传统PSTN方式的长话费用在半年内降价50%也并不为过。

  去年6月份以后,寿险公司的产品一直销售不畅,1999年度的保费同比增长14.7%但这个增长速度与前几个业务年度26.7%、84.6%、67.55%相比,速度大大减缓了。今年5月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要求各保险机构总经理室成员务必参加一个封闭式的讲座———“保险高级管理人员WTO研讨班”,就世贸概况、WTO协议内容、外资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策略、中资保险公司如何面对挑战等进行了学习和讲课。

  据分析,消费者刚刚产生了保险意识、保障观念、投保需求,却买不到他们想要的保险产品。当时,市场上的寿险以“套餐”产品为主,一个产品里往往包含了终身死亡责任、生存年金责任、两全保险责任等多项内容,这样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既复杂又昂贵,他们想要的某一项保障,如住院医疗险、手术费用保险、少儿险、养老年金险、意外险却不能买到,即使买到,2.5%的低保证预定利率与十年二十年可能的通货膨胀对比,让他们对保险的购买欲降至冰点。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倡导下,各保险公司积极设计并推出投资型保险产品,作为迎战外资第一个大动作。投资型产品在国外有不同的类型,例如: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单等,尽管这些产品的责任设计、计算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公平、合理地转嫁利率风险。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日前也透露,城市公交在实行政府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适度竞争方针的同时,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国有经济进入城市客运领域,通过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改善。据刘志峰介绍说,由于市政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性较强,国有市政公用企业的改革一直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的课题。根据我国当前水、气、热生产和供应能力还比较低、供需矛盾尚未根本缓解的实际情况,市政公用行业中的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热及大公共交通等行业,应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和鼓励跨地区经营或城乡一体化经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

  反垄断尚欠一把猛火

  国家工商局原政策研究室主任吴炯认为,近二三年来,我国的市场正走向开放并面临全面开放,必须要求与国际市场相似眼适应的竞争规则,如果市场无序,壁垒森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横行,市场信号就无法准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不能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更无法参与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无法与国际市场接轨。

  据了解,行业垄断之所以“坚冰”难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有关系。

  现代律师事务所刘福泽律师介绍,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共事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经营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过,刘认为,这条法律无论从主体还是内容上都非常不完备,比如对独占地位如何界定和判断?哪些企业可以“依法具有独占地位”?同时,目前维护公平竞争的一种情况是不允许用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对手,另一种情况是不允许用限制竞争的手段来阻止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竞争。目前的第一种情况,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体现,但后一种只能用反限制竞争法律来规范调整,如国外的《反垄断法》、《反卡特尔法》等,而这恰恰是我们所欠缺的。

  国家工商局提供的资料也表明,这种局限性也是去年南京工商局处罚某煤气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败诉、湖北十堰工商局处罚某保险公司一审败诉、重庆工商局处罚某自来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败诉的重要原因。那么如何改变这种情况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孔祥俊博士认为,只有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出台。

  据介绍,早在1984年,我国就讨论制订《反垄断法》。1994年,反垄断法便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局起草,但是由于涉及经济关系比较复杂,该法草案未及时完成。去年3月,上海团人大代表张仲礼等人再次提出制订反垄断法草案。今年6月国家计委正式吐露,我国正在加紧制订《反垄断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等多个部门都派出了专家参与此法的制订。由此可见,呼唤了17年的反垄断法出台终于有了看得到的前景。

  (记者杜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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