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何先生带两岁女儿投诉某方便面厂的调解会在昆明市官渡区消委会的主持下进行。何先生就其女儿在吃方便面时吃到的一根毛发向某方便面厂索赔11万余元。
这袋引发投诉的方便面是何先生花了1.8元从昆明一超市购买的。当他要为自己仅两岁零八个月的女儿泡食时,突然从这袋方便面的调料包中发现了一根5CM左右的毛发。何先生遂与这家方便面的昆明经销商联系,但生产厂家只同意按方便面价格的2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何先生向官渡区消委会提交了投诉书。
在调解会上,何先生提出,由于自己的女儿长期都在食用这种品牌的方便面,所以厂家应对小孩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请防疫部门化验这包方便面,看是否有致病菌。但厂家不接受何先生的要求。
何先生共向这家方便面厂提出了11.575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赔偿小孩精神损失费3.5万元、商品信誉金6.075万元、家长的误工费、车旅费2万元。方便面方指出何先生所提的赔偿金额很多没有法律根据,比如商品信誉金。何先生却说,女儿从两岁开始,每天都要食用1至2包这种方便面,现已食用了600余元的方便面,原本自己对这种方便面的信誉度是100%,现在却仅为0,所以厂家应赔偿其女儿食用方便面价格总额的100倍,即6万余元。
而对于车旅费,何先生则说自己经商,收入颇丰,为这件事,每天要花100元包车,还耽误了做生意。面对如此巨额的索赔,方便面方称公司不可能完全接受,他们表示只能对误工费、车旅费、电话费和一定的精神损失做出适当赔偿,共4700元。
双方要求悬殊,调解未果。(完)(周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