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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线电视网应注意的问题(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25日 15:04 新民生理财

  (三)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控股有线电视网

  方案描述

  上市公司就有线电视网络项目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利用自产产品作为设备网络或无形资产,与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具有浓厚兴趣的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利用现金),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的运营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不超过50%或虽高于20%的股权,但加上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合计超过50%。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对新的运营公司拥有控制权。在未来的一定期间内,上市公司可视网络经营的状况受让战略投资者的股权,从而达到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或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战略投资者。日常的经营管理仍可交给原运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优点

  由于上市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的关系,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对新的运营公司有经营、投资决策权,对其实施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便于向其灌输先进的经营管理和投资理念;网络公司的利润可通过权益法计入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减轻了投资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并获得了股权变现的途径;从原运营公司的角度看,通过作为信息产业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入主,其拥有的有线电视网得以迅速进入资本市场;出让股权获得巨额的资金,解决了有线电视网超常规发展的瓶颈;股权的相对分散,使得原运营公司从感情上更易于接受。缺点同方案1一样,原有的的运营公司不大可能随便放弃控股权,同时要价较高;有线电视网在近期不太可能产生良好的利润支撑,上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同样,上市公司可通过与大唐集团的关联交易规避这种风险;在目前的环境下,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存在政策上的制约。

  (四)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有线电视网

  方案描述上市公司利用现金或网络设备,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利用其与有线电视网直接相关的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上市公司持有不超过50%的股权,原运营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50%的股份。上市公司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双方约定,由原运营公司购回上市公司在新的运营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将不参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管理。

  优点上市公司顺利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在会计核算方式上,上市公司可采用成本法,从而避免了公司运营前期的经营亏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的资金投入亦较少;因为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原有的运营公司更容易接受这种投资方式;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上市公司可将股权变现,获得大额的投资收益。缺点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来的不可测因素很多,特别是国内没有一个股权变现的市场,股权的未来价值无法把握。

  (五)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参与有线电视网的经营

  方案描述上市公司利用现金或自产产品作为设备网络与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双方组建合作经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上市公司在一定时限内按出资额享受固定的收益,到期后再由原运营公司将股权购回。原运营公司仍负责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与“中信国安-河北有线”模式相类似。

  优点根据协议,上市公司将在合作期间定期获得投资收益,项目的经营风险由原运营公司承担;股权购回的规定使上市公司投入的资金无变现损失的担忧;原运营公司居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对有线电视网具有实际控制地位和日常经营管理权;出让股权获得部分资金,解决了有线电视网超常规发展的瓶颈。缺点上市公司不参与新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对外投资失控的风险;出让股权的规定,使上市公司丧失有线电视网络大幅升值而可能带来的资本利得的风险;对有线电视网的投资相对较小,市场轰动效应不高,将影响上市公司的进一步资本运作。

  三、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投资的出资方式和原则

  (一)出资方式的探讨

  上市公司对有线电视网的投资可采取不同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各种方式:

  以现金出资以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

  3.以无形资产出资

  4.混合出资方式

  经过综合比较,我们认为,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如公司能生产相关产品,则以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是最为理想的模式。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主导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产品作为有线电视网络的主导设备,加强了与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公司的联系纽带。但是,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急需大量现金,仅以设备出资无法解决其发展的资金缺口。因此,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是,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自产产品作为设备出资,参与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

  (二)投资有线电视网的原则

  1.选择合作对象原则

  由于有线电视网络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初创期,有线电视网的原运营公司普遍实力不强,自有资金不足,上市公司应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合作对象的选择。为避免过多的投资风险,只有资金实力相对较强,项目前景广阔的运营公司才是理想的合作对象。

  销售设备优先原则

  有线电视网络使用大量的传输设备和光缆电缆,如上市公司具有相关设备和材料的生产能力,因此不论上市公司是否以设备出资,都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新的有线电视网运营公司应优先使用上市公司的产品,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地增长。

  经营知情权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有线电视网的方式多种多样,对新的运营公司的控制程度也视不同投资方式有所不同。如上市公司对新公司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并行使实际的日常经营管理权,上市公司将对新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充足的了解。如果不具有对新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或不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上市公司也应通过事先的协议约定,保证其充分及时地掌握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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