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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25日 11:22 和讯 homeway

  和讯财经7月2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人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人行报告;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人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消。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协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经人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可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人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消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据了解,中国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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