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从全国来看,由于商品房占整个住房建设的比重还不是很高,大约30-40%,居民住房来源更多的还是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合作建房等住房。因此国务院针对全国的情况,提出要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建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住房供应体系,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本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成。像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收入比较高,商品房的比例本来就较高,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比重较大,完全有条件加大商品房供应体系的比例。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两个城市提出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商品房并轨,或把经济适用住房的比例控制得很小,行不行?我认为应该由地方政府来定。从全国来讲,还是强调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
对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在供应对象、面积标准方面进行认真研究。目前有的城市,像厦门在这方面做的很好。经济适用住房本身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土地出让金不收,有关税费减免或减半征收。如果不管什么对象、什么收入家庭都可以购买,而且没有面积限制,结果高收入家庭大量购买,把大量的政府税费减免补了这部分人,就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初衷相违背,就失去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义。要明确界定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多少、什么标准。当然,经济适用住房不一定按照干部职务面积标准建设,可以比目前干部住房面积标准适当放宽,但也不能放得太宽啊!超标部分就按商品房价购买。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工作,像上海把廉租住房的供应政策和实施,与机关住房货币化改革方案同步进行,有利于社会稳定。不能光考虑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对住房特困户、收入也困难的家庭住房供应、建设不能漠不关心。各项工作应该配套,同步进行。目前,有的城市拿出一部分资金集中建廉租住房,行动比较快,建立廉租住房的供应体系抓得比较早,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更多的还是采取由政府财政出资,或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支出一块来购买那些地段比较差、面积比较小的城市现有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这个办法为主,适当新建一些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这个办法为主,适当新建一些住房人为廉租住房。要吸取一些国家的教训,不能在城市里形成所谓富人区、穷人区,如果廉租房集中供应,形成穷人区,对社会稳定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