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今日的各大证券媒体,政策面大致有两条值得关注的信息,一是周小川主席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时再次表示会积极推动网上交易,这是今年四月证监会颁布《网上交易暂行管理办法》之后题中应有之议,有关的讨论易富视线当时就已经论述备细,本次周主席的谈话,令市场感到新鲜的是周的讲话中有专门的一段论述网络高科技公司可在网上交易中的扮演角色,这一点,国内证券网络媒体的创业者们可得注意了!相比之下,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新要求的信息倒使市场感到有些“突然”。
在这份题名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自本年五月三十号起,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基金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易富评论员认为,相比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按照今次修改后的新办法披露的基金交易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会更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的基金信息披露架构包括定期报告(中报、年报、净值公告、季度组合公告),以及旨在揭示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基本框架与海外基金一致。但在此之前,国内的基金中报、年报只披露前十只股票明细,而海外基金须披露所有股票明细。而且,国内基金中报、年报不披露投资组合的增减变动情况,而海外基金须披露报告期内新增或剔除股票的明细,或通过投资组合变动表披露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基金代表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投资主流投资主体的主要形式,只有杜绝黑箱操作,投资者才能从它的投资组合中得到有益的启发,而唯其如此,基金才能担负起改变投资理念的历史重任,正是注意及此,当局才会有此番改革。笔者大胆预测,出于同样的考虑将来一段时期内类似的革新措施还会陆续出台。
原因就在于即以新基金管理办法而论,只囊括基金的中期、年度报告,而实际上在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临时信息披露更有重大价值,可是当前的各基金管理公司恰恰就在此一方面存在亟须改进的重大缺陷。
以最近一期的基金披露情况而论,一只基金或关联基金持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情况相当普遍。但基金持股超过5%时,上市公司未公告,基金也未公告。基金未公告的理由是基金认为其投资组合符合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3条条款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一家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少于10%可能没有,但若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基金计算,按照以上规定标准,那么违规的就不会是一家两家了。
不特如此,更进一步地,按照《证券法》79条规定,“通过证交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5%时,应当公告,此后每增持或减持5%也应当公告。”证券法中投资者的定义是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基金不是投资者,那它是什么?《证券法》的法律效力显然大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件》,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中与证券法有冲突的,必须服从证券法有关规定。
然而实践中不仅出现基金持仓比例超过5%的情况,而且出现过基金短期内减仓5%的案例。例如:99年12月31日,博时旗下的裕阳、裕隆、金越三只关联基金共持有太极集团1732万股流通股,占流通股的28%比例,占总股本7%,但到2000年3月23日,三只关联基金至少出货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6%.从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出发,这样的信息不应及时披露吗?(注册分析师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