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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7月07日 17:18 158海融证券网
6月23日起,沪深两市8家公司的10只PT股票,按照新的规定,取消了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两个交易日下来,10只PT9只跌,隐隐约约地让人们感到PT一族已经走到了生死存亡的三岔路口。 PT股票面临的选择 上述股票被PT处理,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和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规则》。两个文件均指出,上市公司:(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3年连续亏损。达到上述4种情形的任何1种,就得暂停上市。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仍然应履行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的是使这些公司发展再有一次机会,为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利益。这就是PT。 到了这一步,PT除了被动等待,只有以下两条路: 一是奋力自新恢复上市。 即因前3种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或者因第4种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3年内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惟有改善经营管理或通过别的公司进行重组。一般而言,奄奄一息的PT公司,有的可能成为廉价收购的对象,改头换面,有的也可能在经营管理上出奇制胜,旧貌换新颜,进而在二级市场上成为热点。如:PT渝汰白、PT北旅等。 二是万般无奈依法下市(终止上市)。PT实施3年后,仍不能自新上市,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就是“扶不起的阿斗”,按现行《上市规则》必须下市。《公司法》第158条对于下市规定:上市公司有前述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或者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下市。 下市步骤有待细化 《公司法》已实施了6年了,执法环境已有很大变化,学术界已有修善该法的呼声,就终止上市的条款来看,其内核是完全正确的,特别是重视对违法违规的处理,成为我国处理下市的一个特色。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规定过于概括,如“经查实后果严重”、“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缺少一些量化的标准。 据有关资料,美国对公司下市的量化规定主要有:(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有5年经营亏损;(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连续4年亏损;(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而且连续2年亏损;(6)连续5年不分红。并规定,凡上市公司只要出现上述6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得下市。可见,美国关于下市的规定标准较细,量化指标多,从而操作性较强。其不足之处是没有体现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制约,而这一条在我们证券市场只有10年历史,经营者、投资者及中介机构法制观念还不够强的情况下,特别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为此应吸收成熟市场的长处,保留我们的特色。 由于币种、上市规模、股本结构的差异,我们不便一概而论下市标准孰松孰严。仅就美国第(2)项相比,近期我国对PT股票取消跌幅限制,会使得PT股加速缩水,离下市的界限会更近。 确立切实的下市程序 PT股票下市的程序,我国尚无系统设计,究竟是一到下市标准就一声令下,还是要给个过程?不妨再看看美国的公司下市程序: 达到下市标准后,10日内通知公司,此后在45日内上报公司恢复上市的整改计划,此后45日内交易所批复整改计划,计划执行18个月后仍未能达上市标准,通知下市并保留公司听证的权利,听证维持下市决定上报证监会,证监会批准后,正式下市。 从美国的情况看,一家上市公司从到达下市标准到正式下市,还有21个月左右的余地,看起来时间较长,但考虑到美国没有类似于PT的暂停上市环节,实际比我国PT3年再下市要短。 P T股票取消跌幅限制后的价格变化 收盘价上周涨跌两周累计5月以来 代码名称(元)(%)(%)涨跌幅(%) 0015 PT中浩3.79-5.25-19.36-34.32 0515 PT渝汰白8.28 4.94 10.25 16.13 600083 PT红光5.25 5-4.72-22.34 600625 PT水仙4.60-4.56-18.87-37.24 600633 PT双鹿5.36-2.55-19.03-29.29 600833 PT网点3.00-14.29-36.44-50.82 600837 PT农商社3.63 0-12.11-20.92 600855 PT北旅9.60--0.5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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