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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东大会--适应市场发展的又一举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26日 08: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股东大会究竟怎么开?近两年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近一时期,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频频掀起波澜,如何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已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新课题。今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成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循的新依据。

  对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和强化,是此次修订后变化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在以往的规范意见中,对此缺乏相应的条款。其实,今年3月底胜利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围绕“提案风波”以及由此带来的“股东大会第二天继续召开”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公司的两大股东及市场有关人士已产生不同意见。在新的规范意见中,对股东大会如何提出提案及临时提案、在什么时间递交及董事会怎样审核,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无疑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将更加适应日益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

  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而言,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是其最关心的问题。新的规范意见要求,董事会在提出转增股本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这体现出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视和尊重,因为在过去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常常发生大股东突然提出否决董事会原来的分配预案,使中小股东“措手不及”,而又无力扭转“乾坤”的现象。有了这一新的规定,今后这一局面将不会“重演”。

  日前,四砂股份监事会针对大股东欠债未还“挺身而出”,建议召开股东大会,一时成为新闻。这一新闻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股东或监事会应如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新规范意见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是修订后变化的又一突出特点。

  根据新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简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也可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要符合相应规定。应该说这一条款既赋予了股东和监事会相应的权利,也对其行为作了相应的约束。

  此外,新的规范意见,更加重视了会计师的“声音”,并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不得“随便”。而今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要“邀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并公告意见,将使股东大会更加合法。尤其是,股东大会如果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无疑成为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指路“明灯”。(本报记者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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