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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政策--规范化、市场化又迈新步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22日 08: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今天,《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工作的意见》等5个文件同时在媒体公布。一下子以一系列文件规范某一行为,这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其意义主要有四个。

  一、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从此有章可循。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始于1998年6月的龙头股份。近两年来,市场各方通过积极探索,一方面使增发新股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对增发新股工作予以约束和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了“规矩”。那些认为失去配股资格,即可争取增发新股的想法,随着新政策的实施,未必就能行得通。

  二、一级市场A股发行将迎来“金融创新”。这就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行(试行)》中提到的“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这是从政策上明确A股发行可采用“绿鞋”方式。1997年9月东电发行B股时,即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此后,五菱、大化、锦港、凯马、茉织华、东贝等也采用“绿鞋”方式发行了B股。允许增发新股中采用“绿鞋”方式,也是充分考虑了A股市场的现状。近年来,增发新股的最终发行价有向二级市场市价日益靠拢的趋势。在这种市况下,“绿鞋”的作用可能会更明显些。“绿鞋”方式一旦获得成功,标志着一级市场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衔接,又多了一条新的途径。因此,这一“金融创新”的意义又不仅仅局限于增发新股本身。

  三、发行价的制定进一步市场化。增资配股和一部分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目前主要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这时,需求方在发行价格确定上,并未直接参与。另一部分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则由机构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与上网申购者在价格区间内确定最终发行价。多数情况下,最终发行价与上市后二级市场价格仍有一定的差距。增发新股中,由于该公司股票原已流通,二级市场价格的参考作用更为直接。因此,新政策规定,“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并采用网下或网下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的办法。从新政策的“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的规定看,结合上面提到的“绿鞋”方式,一级市场发行价格市场化方面,将率先在增发新股中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四、强化盈利预测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有欠“准星”的现象多有曝光,这对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是有较大影响的。新政策则规定,未完成盈利预测的或完成数在盈利预测80%以下的,由上市公司董事长、聘任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公开作出解释”或“公开道歉”。有意误导的,予以查处;注册会计师违规,将依法予以处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力。

  此外,一些符合配股条件的公司,在融资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个别股本结构未达《公司法》要求的公司,也迎来了规范股本结构的新际遇。总之,有关增发新股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又在规范化、市场化等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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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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